我该怎么办?
年关将近,某国企领导为了鼓舞士气,建议在正常报酬外,给大家多发一些“辛苦费”,并将此事提请班子会议讨论。会前征求意见时,公司党委委员老刘觉得违规发放奖金不妥,但其他人却劝他反正是“集体决策”,不用担责,又是为大家做“好事”,为什么要做“恶人”呢。是老刘想多了,还是别人想错了?
“纪律君”如是说
“法不责众”“集体决策不会违纪”……工作中,“纪律君”经常听到这类说法,但果真如此吗?显然不是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条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以及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(一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
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;
(三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;
(四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。
因此,对于老刘来说,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,把纪律规定向其他班子成员讲清楚,这样才是为整个企业负责,否则非但做不成“老好人”,还会违反纪律。
相关案例
深圳某市属国企二级企业近年效益较好,个别干部向企业领导提议,给参与项目的人员适当发点奖金,鼓舞一下士气。但是,按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,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薪酬方案、薪酬总额预算发放员工薪酬,不允许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。在明知有此规定的情况下,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集体决策后,分多次以“市场化项目支持费”和“培训劳务费”名义发放了700多万元的奖金。这些奖金并未纳入企业薪酬预算总额,也未报上级企业核准,是在薪酬管理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。此外,该企业未严格审核发放对象,甚至一些没有参与市场化项目的员工也拿到了奖金,所谓的“激励”成为了普惠性的福利。最终,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14名党员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或处理,同时启动“一案双查”,严肃追究该企业党委书记主体责任。此外,违规发放的奖金也已全部退还至该企业账户。
延伸阅读
集体决策,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,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。但凡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“三重一大”议题,以及研究审议敏感问题、疑难问题等,进行集体决策是各级党组织通用的议事规则。
集体决策的本意,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,汇聚集体的智慧,作出更好的决策,绝非让“集体研究”成为违法乱纪的“护身符”。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强调,纪法面前人人平等,违法违纪必须追究,绝不会因为是“集体决策”就搞法不责众。个人违纪,追究个人的责任;集体违纪,也要追究集体成员及其负责人的责任。因此,妄图打着集体幌子谋求私利的想法,可以休矣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、《纪律在身边2——违纪违法案例解析100篇》